关于民政部66号令
问:
民政部66号令第15条规定:养老机构确定或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经老年人或代理人同意。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变更护理等级,养老机构可以不签合同或解除合同吗?另一种情况是:养老机构同意不变更护理等级,条件是老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(这应该是合理的),但还必须按提高服务等级后的标准收费,直白的说:就是养老机构还提供原来的护理等级服务,确没有任何根据多收提高服务等级的钱,也就是说不提供服务,照样收取服务费。举个例子说的更清楚一点,原来老人护理等级4级1500元/月,养老机构要求变更护理等级为3级3000/月,老人不同意变更,养老机构同意还按4级提供服务,但老人要承担责任,且按3级3000/月支付护理服务费。请领导和专家给看看养老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政部66号令,非常感谢!
民政部养老服务司
答复时间:2023-08-01
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,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。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,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,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。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,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。第十六条规定,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,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。服务协议条款中一般包括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,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规定,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充分沟通,达成一致后依法依规签订合同,并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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